教基〔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已经2022年1月18日第2次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2年2月10日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切实扭转不科学的评估导向,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推动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全面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科学评价导向,推动构建科学保育教育体系,整体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
2. 坚持儿童为本。尊重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注重幼儿发展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 坚持科学评估。完善评估内容,突出评估重点,改进评估方式,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倾向。
4. 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评估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注重过程性、发展性评估,引导办好每一所幼儿园,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
二、评估内容
坚持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等5个方面,共15项关键指标和48个考查要点。
(一)办园方向。包括党建工作、品德启蒙和科学理念等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确保正确办园方向。
(二)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等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膳食营养、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工作,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规,强化医护保健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制度落实,确保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三)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和家园共育等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理解尊重幼儿并支持其有意义地学习,强化家园协同育人,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四)环境创设。包括空间设施、玩具材料等2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积极创设丰富适宜、富有童趣、有利于支持幼儿学习探索的教育环境,配备数量充足、种类多样的玩教具和图画书,有效支持保育教育工作科学实施。
(五)教师队伍。包括师德师风、人员配备、专业发展和激励机制等4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教师师德工作,注重教师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园长专业领导力,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教师爱岗敬业、潜心育人。
三、评估方式
(一)注重过程评估。重点关注保育教育过程质量,关注幼儿园提升保教水平的努力程度和改进过程,严禁用直接测查幼儿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方式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二)强化自我评估。幼儿园应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评估机制,促进教职工主动参与,通过集体诊断,反思自身教育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效发挥外部评估的导向、激励作用,有针对性地引导幼儿园不断完善自我评估,改进保育教育工作。
(三)聚焦班级观察。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了解教师与幼儿互动情况,准确判断教师对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所做的努力与支持,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和质量。外部评估的班级观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覆盖面不少于各年龄班级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地深化教育评价改革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完善本地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编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自评指导手册,增强质量评估的操作性,确保评估工作有效实施。要逐步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工作与已经开展的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
(二)明确评估周期。幼儿园每学期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自评的指导。县级督导评估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幼儿园。省、市结合实际适当开展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三)强化评估保障。各地要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评估研究。要切实加强评估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尊重学前教育规律、熟悉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事业心责任感强、相对稳定的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主要由督学、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园长、骨干教师等组成,强化评估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对本指南的学习培训,推动幼儿园园长、教师自觉运用对本指南自我反思改进,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四)注重激励引导。各地要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园长考核以及民办园年检、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质量持续下滑的幼儿园,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通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履行相应教育职责,为办好学前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解读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意义、内容要求和指标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评估工作先进典型经验,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教基〔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动学前教育取得快速发展,有效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部署要求,积极服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现决定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为提高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公益普惠。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等方面保障机制,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2.坚持巩固提高。优化城乡幼儿园布局,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巩固普惠成果,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3.推进科学保教。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因材施教,促进每名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4.提升治理能力。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推进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健全治理体系,加强规范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提升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
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加强村级幼儿园建设,城市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和公共服务网络,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
(二)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优化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健全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保障制度,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提升保教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推进科学保教,加快实现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推进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强化教研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服务。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
推进教育公平,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县(区)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社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推动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产权及时移交当地政府,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要。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通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巡回支教等方式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
(二)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国家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和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地区、“三区三州”、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及学前教育。各地实施幼儿园建设项目,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确保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对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兜底线、保普惠的重要作用。各省(区、市)要认真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对治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三)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各省(区、市)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各省(区、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价。各省(区、市)尽快制订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四)提高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质量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完善培养方案,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在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各地制定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实施全员培训,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
(五)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
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
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区(县)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七)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八)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
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省(区、市)部署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6月前完成整改。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身心的学习和发展经验,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深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在认真开展试点、加强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教育部出台《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区、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强化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十)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
坚持教研为幼儿园教育实践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教育管理决策服务。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每个区县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保教实践,了解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分类制定教研计划,确定教研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级区域中心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以县为基础逐级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激励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各地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风问题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各省(区、市)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县域普通高中(县、县级市举办的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县中)在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寄托着广大农村学生对接受更好教育的美好期盼。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县中办学资源得到显著扩大。但是,一些地方县中发展还存在生源和教师流失比较严重、基础条件相对薄弱、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域高中建设的决策部署,为整体提升县中办学水平,更好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现决定实施“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和人才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县中教育质量,促进县中与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加快缩小教育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国奠定基础,着力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稳定县中优质生源,吸引优秀人才在县中长期任教,激发县中办学活力,促进县中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政府责任。坚持高中教育资源配置向县中倾斜,健全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机制,加快改善县中办学条件,着力补齐县中条件短板。
——促进协调发展。统筹谋划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发展,积极扩大县中优质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市域内普通高中办学差距。
——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提高县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水平,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县中整体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机制基本健全,统筹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以上。公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全面规范,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得到根本扭转;教师补充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县中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县中办学经费得到切实保障;薄弱县中办学条件基本改善,学校建设基本实现标准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县中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四)深化招生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录取模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防止县中生源过度流失,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校长教师管理水平,促进优秀人才合理流动,防止县中优秀人才流失;加大县中教师补充力度,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教师培训,保障教师待遇,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县中教师队伍。
(六)改善办学薄弱环节。加强县中标准化建设,全面化解大班额,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加强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实验设备与信息化教学条件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改善学校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优秀教学成果应用,完善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充分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加强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形成具有鲜明县域特色的普通高中育人模式。
三、主要措施
(八)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责任、地市主体责任、县级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办法,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促进县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各地要全面建立地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级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高校招生有关专项计划继续对基础教育薄弱地区予以支持。
(九)健全教师补充激励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统筹管理相关规定,依照条件标准及时补充县中教师,优化教师配备,着力解决县中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缺员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挤占县中教职工编制或长期借用县中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并于2022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流动手续,严禁发达地区、城区学校到薄弱地区、县中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恶意从县中学校抢挖人才的,停止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适当向县中倾斜,合理核定县中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优秀人才倾斜。
(十)提高县中教师能力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增强县中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县中校长和教师培训力度,教育部组织开展县中校长和教师骨干示范培训,省级组织县中校长和教师全员培训。要将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和高考综合改革重点任务以及新方法新技术应用作为培训重要内容,注重加强政策解读和案例教学,大力实施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不断提高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和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地方各级教研部门要配齐普通高中各学科专职教研员,主动深入县中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与指导,为促进县中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与服务。
(十一)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通过国家引导、地方支持、双向选择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努力使每个教育基础薄弱县都得到支持,加快整体提升县中办学水平。教育部依托举办附属中学的部属高校,面向100个县托管100所县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对口支援关系,组织东部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10省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组团式对口帮扶。各省(区、市)要组织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开展县中托管帮扶工作。有关高校和地方要协商制定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托管高校在县中校长选配、教师招聘、师资培训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相应保障;托管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品牌费”,地方政府可给予托管高校一定管理费,用于托管工作有关支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与薄弱县中开展联合办学、对口支援,每所优质普通高中至少托管帮扶1所薄弱县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托管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国家修订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完善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要求,更好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需要。继续实施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项目,重点支持改善县中基本办学条件。各省(区、市)要指导市县“一校一案”制订本地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确保如期完成县中标准化建设。原则上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或初中毕业生2000人以上的县,应建设1所普通高中。要严格学校建设经费管理,严禁超标建设豪华学校。实现县中网络联接全覆盖,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县中教育信息化水平,更好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十三)消除大班额和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各地要加大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专项规划实施力度,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对现有的大规模学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规模压减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化解大规模学校,并随着办学规模调整,优化校舍资源配置和功能结构,有效改善教学条件和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严禁随意撤并县中,防止出现新的大规模学校。普通高中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
(十四)提高县中经费投入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教育投入力度,并向县中倾斜。各省(区、市)要科学核定普通高中办学成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费标准定期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省、市两级要加大对欠发达县区经费投入,确保县中生均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继续实施好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组织领导
(十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县中发展提升工作,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把县中发展提升工作作为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县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积极推动解决县中发展提升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普通高中办学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地市和县两级办学主体责任,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地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促进市域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协调发展。各地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得给县中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校长、教师。要加强县中党的工作,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县中发展提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人才保障。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各有关部门把县中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开展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县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保障县中学校建设用地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修订完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十七)强化督导考核评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把县中发展提升情况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县中教师配备、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化解大班额和大规模学校、办学质量提高等方面情况。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县中发展提升情况作为评价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县中发展提升情况跟踪督导机制,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强化问责。国家开展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十八)大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县中发展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树立素质教育观念,严禁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要及时总结宣传县中发展提升的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大力营造县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苏教基〔2020〕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是家长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家庭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法定职责,家长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重要基础,家庭教育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
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是指中小学、幼儿园为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素养而提供的专业性支持服务和引导。家庭教育指导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工作职责。近年来,随着人口总体素质的提升和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总体上我省家庭教育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家庭教育中仍然存在着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等现象;有部分学校存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认识不到位、资源整合不足、指导水平不高等现象;部分学校与家庭之间理念不一致、行为不协同,科学的教育思想方法难以弘扬,导致不少孩子劳动与体艺活动过少、学业负担过重、游戏与探究活动过少、焦虑水平过高,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开启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阶段,江苏教育正处于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育人水平的新阶段。家庭教育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支撑力量,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站位,从服务国家战略和民族复兴大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明确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点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指出,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儿童为本,帮助家长了解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个性,创设适合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境,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指导家长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教育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实现家庭教育的先导性;引领家长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影响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切实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幼儿园要重点指导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生活习惯。指导家长积极带领幼儿感知家乡与祖国的美好;加强幼儿营养保健和体育锻炼,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意识;重视生活的教育价值,持续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引导幼儿关心、尊重他人,学会交往;培养幼儿规则意识、安全意识,增强社会适应性;科学做好小学入学准备。
(二)小学家庭教育指导。小学要重点指导家长培养儿童朴素的爱国情感和道德修养,建立珍惜生命、尊重自然的意识,增长儿童居家出行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基本的自救知识与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运动习惯、学习习惯和劳动习惯。指导家长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处处为儿童做表率;指导家长注重儿童学习兴趣的培养,保护和开发儿童的好奇心,正确对待儿童的学习成绩,设置合理期望,不盲目攀比,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评价儿童,增强儿童学习自信心;保证儿童每日睡足10小时,注意用眼卫生并定期检查视力和听力,培养一两项能够终身受益的体育爱好;从细微处入手,提高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养成生活自理的习惯,树立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指导家长积极参与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协同教育。
(三)初中家庭教育指导。初中学校要指导家长理解、以身作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少年能够结合自己的现实和未来,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明辨是非;针对少年快速发育、情绪敏感等特点和青春期身心变化等,指导家长重视青春期人格发展,不断调整教养方式,帮助少年悦纳自我,开展适时适度的性教育;指导家长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学会倾听少年的意见和感受,尊重、欣赏、认同和分享少年的想法,提高孩子信息素养、预防网络游戏成瘾和手机依赖,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指导家长注重激发少年的内在学习动力、正确应对学习压力,有效缓解和避免学业焦虑;指导家长开展心理健康、职业启蒙与生涯规划指导,引导少年建立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支持少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引导加深对各种职业的了解。
(四)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指导。高中阶段学校要重点指导家长帮助青少年树立国家意识、树立理想信念,认识国家前途、命运与个人价值实现的统一关系;建立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指导家长做好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涯规划教育,以平常心对待升学,引导和尊重青少年确立未来发展的职业志向和人生规划,树立学习与生活的自信;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常的同性和异性社交活动,加强自身修养,培养正确的审美观,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指导家长注重提升青少年的信息素养,预防与克制网络与手机依赖,了解、预防和正确处理校园欺凌现象。
三、重视特殊家庭与特殊儿童少年家庭的教育指导
随着经济社会变迁,出现了一些典型的特殊家庭,其家庭教育问题关系到一大批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应当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一)留守流动儿童家庭的教育指导。指导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主体意识,了解陪伴对于儿童成长的价值,依法依规履行监护和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则上幼儿园和小学的儿童要与家长一起生活,对于亲子分离的,学校应创造条件、采用“电话连线、视频通话、微信联系”等多种方式支持日常的亲子沟通,主动与家长交流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家校共同分析、理解和支持儿童成长。对家庭教育确有缺失的儿童,学校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会同妇联、社区等尽可能地给予代偿性的亲情关怀。对于经常变动生活环境的儿童,学校应指导家长尽可能地为儿童创造相对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并教育孩子勇敢面对陌生环境和生活困难。
(二)身心障碍儿童家庭的教育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应全面贯彻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别关注学习障碍和情绪行为障碍学生,落实诊断评估制度、特殊教育服务清单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个别化教育制度等,保证家长深度参与特殊教育过程的权利,指导家长履行共同实施特殊教育的责任。要联合医疗、康复领域专业人员,共同指导家长实施医(康)教结合的教育干预。学校应营造尊重平等、全员协同、全过程融合的教育氛围,将身心障碍儿童家庭遭遇的教育困难降低到最小。
(三)离异和重组家庭的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存续与教养职责之间的关系, 对儿童的教养责任不因夫妻离异而撤销。指导家长学会调节和控制情绪,避免将自身婚姻失败与情感压力迁怒于儿童; 不简单粗暴或者无原则地迁就、溺爱儿童;强化非监护方的父母角色与责任;调动亲戚、朋友中的性别资源,帮助其性别角色充分发展。指导重组家庭的夫妇对双方子女一视同仁,创设融洽、亲近的家庭氛围,帮助儿童减轻心理压力、学会正视现实。
(四)服刑人员家庭的教育指导。指导监护人多关爱儿童; 善于发现儿童的优点, 用教育力量和爱心培养儿童的自尊心; 信任儿童, 并引导儿童调整心态, 保证心理健康; 定期带儿童探望父 (母) , 满足儿童思念之情; 与学校积极联系, 共同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此外还有贫困家庭、暴力家庭、父母残障家庭等其他各种类型的特殊境遇家庭,按照“一家一策”“一生一案”的原则,研究身心发展和家庭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四、健全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格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推动建立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并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重要任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长学校,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联合妇联、关工委等组织成立家长学校总校,将家长学校纳入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建立教师家访制度,鼓励与倡导教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家访。各地可选择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优秀的学校设立工作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各级教科研部门要主动加强研究,为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科学而专业的指导。要把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情况纳入学校常规工作考核和综合督导评估范围。
(二)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方法。各地要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针对性地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县(市、区)要通过举办家庭教育大讲堂、组织家庭教育论坛等方式,开展高质量、集中式家庭教育指导。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组织1-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学校要通过实地家访、沙龙访谈、视频群聊等方式,探索适应新时期家长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家访形式。要定期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对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家访频率。学校要在校内便利位置设立家长接待处,方便家长来校沟通交流。学校要设立家长咨询电话、邮箱,为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家长提供信息交流的渠道。积极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设家庭教育微信公众号,精准推送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三)系统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各地可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联合有关专业机构、汇聚社会各方教育资源,按年龄段、家庭类型、教育主题等,分类梳理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为教师提供丰富多样、使用便捷的教育资源支持。可调研常见的家庭教育问题,研究形成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法,编制家庭教育问答手册。收集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家校协同案例等,汇编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案例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研制家庭教育短视频、小音频、图片集、微动画等,开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新媒体产品。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妇联,运用“省名师空中课堂”“江苏网上家长学校”等平台,组织拍摄和遴选推荐一批优秀家庭教育课程资源,宣传推广一批家庭教育的优秀案例和典型。在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中,对家庭教育指导类项目予以专门支持。
(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各地各校要全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逐步建立以分管德育工作的干部以及班主任、德育教师等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共同参与,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纳入每年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各地要邀请专业人士、志愿者、学校校长和教师、优秀父母以及社会各行业中的领军人物等,组成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库,为各个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清单。各地要根据德育工作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其中。教师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工作量和绩效考核,各类表彰奖励应包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五)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妇联等有关部门,推动各地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经费,支持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构建社会各方资源协同的工作网络
(一)建立社区支持体系。各地各校要与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与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联系,整合优质资源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定期派家庭教育指导教师到社区(村)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形成协同育人的合力。
(二)统筹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源。依托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和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等载体,为城乡不同年龄阶段孩子及家庭提供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加强家庭教育研究。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要普遍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方向,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依托高等院校或其他机构推动成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发挥各级各类学会、社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新时代家庭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四)强化新闻宣传引导。各地各校要大力开展家庭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培育、挖掘和提炼先进典型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优秀家长和优秀案例评选,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家庭教育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家长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同时,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为家庭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29日
(2018年11月7日)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升。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城市分类解决学前教育发展问题,大型、特大型城市率先实现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规模达到20万人以上;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机制,健全培训课程标准,分层分类培训150万名左右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和保障体系,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
(四)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五)调整办园结构。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三、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
(六)实施学前教育专项。国家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
(七)积极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八)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九)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十)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国家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地方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幼儿资助制度,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研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到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十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五、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十四)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五)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办好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若干所幼儿师范学院,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根据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目标,制定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划,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鼓励师范院校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有质量教师供给。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健全学前教育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儿童发展、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类课程建设,提高培养专业化水平。2018年启动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国家认证工作,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
(十六)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出台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研究制定全国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用两年半左右时间,通过国家、省、县三级培训网络,大规模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创新培训模式,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十七)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六、完善监管体系
(十八)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十九)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依据国家基本标准调整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等方面的审核。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各地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建设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二十二)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规范发展民办园
(二十三)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二十四)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二十五)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八、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二十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制定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广泛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各地要加强对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
(二十七)注重保教结合。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珍视幼儿游戏活动的独特价值,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二十八)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
(二十九)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三十一)健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三十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十三)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为主推动实施,国家审核认定。省一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十四)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属性,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举办者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聘任、工资待遇、运转保障、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三十五)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集中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经验,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4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从事学前教育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实施《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保教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
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省内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五、开展国内外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学前教育课题研究;
七、开展培训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评估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十、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学前教育,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在学前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 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幼教,对当地学前教育实践和研究起引领作用;
三、长期从事幼教工作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教科研人员、优秀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 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4月1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4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江苏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经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登记部门省民政厅审查批准登记后,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向有关部门申办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放相应的登记或注册证书。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x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每年由学会向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拟设地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任职单位的意见;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5、教育厅(局)和民政厅(局)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学会同意后,由学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应向学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内容、理由等;
2、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人员变更需提供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证明;住所变更需要提供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注销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1、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每年开展活动少于一次的;
2、违背学会章程和本办法;
3、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撤销、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4、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应当停办的;
5、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注销的。
第十二条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共同完成清算处置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上交登记部门发给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实行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5年。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分支机构协商,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
分支机构的主任是学会的当然理事,如有变更,理事人选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分支机构理事会领导下,组织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咨询和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
3、经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4、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学会审查批准,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通报承办地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学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分支机构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擅自转让、私分和挪用等。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邀参加境外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由学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违反《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会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办理银行帐号。分支机构由学会或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代管经费。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挂靠单位代管经费的,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并设立专门的会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学会统一管理,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学会批准、规定以外的收款收据和发票。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在开展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下,实行合理收费,收费标准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的财务报告上报给学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201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学会规范运行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江苏学前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江苏学前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1、设区市学前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2、办园方向正确,管理规范,在地方有较好社会影响的幼教机构;
3、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的高等院校学前教育学院(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院(所)等学前教育研究机构;
4、在学前教育方面有一定影响,具备一定实力的报刊杂志、图书出版社(公司)等传媒单位,及玩教具研发等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研究的教科研人员,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教龄的教学工作者;
2、幼儿园、托儿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园长、教师和保健人员;
3、热心学前教育事业的行政干部、或其他人士。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 团体会员需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报所在市学前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经汇总后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非地方管理的单位可直接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3、由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颁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服务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和会议上发表论文;优先申报研究课题;
(六)有权申请和本会网站链接,建立信息共享与联络平台,获得会员专享的信息、资料和课题指导;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团体(个人)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或除名。
第九条会员退会要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审议批准,退回会员证。
第十条学会建立会员档案。由各市推荐的联络员,负责学会和会员之间的联络沟通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 召开有关会议,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加强学会与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推介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四)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每年发展一次,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各市和各专委会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会员汇总表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2018年4月10日